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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考军与李明海、张华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考军,李明海,张华钦,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738号原告:考军,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住平度市。被告:李明海,男,1970年5月16日生,住寿光市。被告:张华钦,男,寿光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237号奥波莱花园综合楼泰山保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考军与被告李明海、被告张华钦、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考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彭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考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考军撤回对被告李明海、被告张华钦、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荆保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