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安翔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安翔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62号罪犯叶安翔,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安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叶安翔对全案违法所得款项中的人民币58783.55元承担连带责任(已退出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叶安翔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泉刑终字第6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安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安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期间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3080分,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安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安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