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225号之一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林瑶,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徐志明,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徐志明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东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路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