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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邹美花与徐海金、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美花,徐海金,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2955号原告:邹美花,女,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海金,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上饶市广丰区,被告:王春英,女,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美花诉被告徐海金、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自行协商而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美花负担。审判员  韩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