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邹美花与徐海金、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美花,徐海金,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2955号原告:邹美花,女,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海金,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上饶市广丰区,被告:王春英,女,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美花诉被告徐海金、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自行协商而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美花负担。审判员 韩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