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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邱新德与李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新德,李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330民初1051号原告邱新德,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李宗清,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原告邱新德诉被告李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同村人关系,被告因生意缺乏资金而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只偿还过利息7000元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宗清尚欠原告邱新德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在偿还借款时减扣被告原已偿还的7000元利息),由被告李宗清于2017年9月10日前偿还清上述借款本息给原告邱新德。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宗清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家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