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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徐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徐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思青土地承包费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9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北街分理处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案件受理费8900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徐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执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