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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宗桂洪、楼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桂洪,楼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737号申请执行人:宗桂洪,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郑金龙,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楼益明,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人宗桂洪与被执行人楼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人宗桂洪依据上述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与事实、理由均与本案相同。因此,本案宗桂洪的执行申请为重复申请,理应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宗桂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