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郑文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文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6797号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北路4号自编之二。法定代表人:熊波清。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燕,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芬良,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被告郑文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芬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每天1%的标准计);2、被告支付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房屋出售需委托原告居间销售其名下位于广州市淘金北路xx号xx房的房产,原告接收委托后,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与案外人郑xx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房产以30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郑xx。因被告存在债务,被告同意在涂销抵押和清理债务未完成之前,购房定金10万元由经纪方代为保管。签订协议后,案外人郑xx与原告就居间介绍费用进行了确认。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支付了定金,但被告却迟迟未能配合案外人办理房屋涂销抵押及债务清理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2017年3月7日,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手续。被告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40000元并承担律师费。被告郑文燕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被告与买方约定中介费应当由买方承担,但后来由于买方单方终止买卖合同,故最终没有交易成功,因此被告也不同意支付中介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郑xx(买方)、被告(卖方)与原告(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房屋地址为淘金北路xx号xx房,建筑面积96.21平方米;该物业按套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3000000元;买方一次性付款,签订合同时支付100000作为定金,于交易过户完成当天付清楼价余款2900000元,交易过户手续需在2017年2月9日前完成;卖方应在交易过户完成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买卖双方确认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卖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买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买方或卖方逾期支付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违约方需支付非违约方的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即违约方需向经纪方支付本条约定的买卖双方应支付的全部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如非违约方已向经纪方支付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则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已支付的全部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因违约而无法将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须退回买方已付的所有费用;由于一方违约,另外两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一方承担;卖方同意在涂销抵押和清理债务未完成之前,购房定金100000元由经纪方代为保管等。同日,郑xx向原告员工魏xx支付200000元定金。被告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郑xx交来购房定金200000元。郑xx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服务收费确认书》,确认其同意于签署确认书之日时向原告支付40000元作为中介服务费、咨询费和代理费。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履约催促函》载明,截止今日被告尚未办理涂销抵押及清理完成该房屋债务,现通知被告于2017年2月4日前,将房屋涂销抵押及债务清理完毕,以便于2月9日前顺利完成交易手续等。被告称不清楚是否有收到该函。根据查册日期为2017年3月1日,房产登记号为2010登记字xx号《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涉诉房屋于2013年8月27日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并先后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先后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2月14日解封。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向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郑xx于2017年2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郑文燕、骆芬良、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200000元;3、郑文燕、骆芬良共同支付违约金300000元;4、郑文燕、骆芬良共同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100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将定金200000元退还给郑xx。该案中,骆芬良、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一、郑xx与郑文燕、骆芬良、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郑文燕、骆芬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郑xx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三、郑文燕、骆芬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郑xx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确认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服务收费确认书。原告确认其至今未收取郑xx承诺支付的40000元中介服务费。被告称其在2017年3月份已另行出售涉案房屋。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和郑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已在另案论述和认定,本案不再赘述。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可见,涉案房屋于2017年2月14日才解封,被告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违约方需支付非违约方的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即违约方需向经纪方支付本条约定的买卖双方应支付的全部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及代理费”,而买方郑xx已确认需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40000元,且该费用尚未实际支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该笔中介服务费。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在其违约导致交易不成之日承担守约方的中介费,故被告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利息应从2017年2月10日起计;原告主张的利息按每日1%标准显然过高,应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关于律师费的承担,因合同约定“由于一方违约,另外两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一方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文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将中介服务费40000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二、被告郑文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中介服务费的利息(从2017年2月10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郑文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将律师费8000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广州市中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郑文燕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伍丽娜人民陪审员 黎满华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