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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昶烨精密模具厂与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昶烨精密模具厂,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985号之一原告:嵊州市昶烨精密模具厂,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西湖村西港***号。经营者:金晓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仲良,执行董事。嵊州市昶烨精密模具厂与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昶烨精密模具厂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昶烨精密模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67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5元,由嵊州市昶烨精密模具厂负担。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