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凤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刘凤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大寨乡大寨村。负责人董国存,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刘凤怀,男,1956年1月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6日立案受理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寨信用社申请执行段保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凤怀在���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63728471949889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换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