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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与苏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苏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1051号原告:XX,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苏瑞光,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XX诉被告苏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瑞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正常利息1800元、逾期利息1120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苏瑞光于2011年12月9日借我现金120000元,月利率1.5%,约定使用30天。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被告苏瑞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9日借我现金120000元,月利率1.5%,约定使用30天。并签定借款合同一份,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2017年5月20日,本院在《法制日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苏瑞光向原告XX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有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等证实,事实清楚,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苏瑞光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作出实体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瑞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113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8元,由被告苏瑞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