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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执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许倩与雷正波、关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倩,雷正波,关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3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倩,女,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被执行人:雷正波,男,汉族,住高台县罗城镇。被执行人:关麒,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申请执行人许倩与被执行人雷正波、关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甘0724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雷正波、关麒偿付申请执行人许倩车辆维修费66630元,雷正波承担30%即19989元,关麒承担70%即46641元。案件受理费1657元,由雷正波承担497.1元,关麒承担1159.9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雷正波、关麒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倩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麒已将自己承担的全部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雷正波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 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