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鲍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鲍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民初1828号原告:杨军,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鲍佩玲,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哈尔滨女子监狱。原告杨军与被告鲍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鲍佩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鲍佩玲偿还欠款21500元。2015年,鲍佩玲向杨军借款21500元,并给杨军出具了欠据,现鲍佩玲不偿还欠款,杨军起诉至法院。被告鲍佩玲辩称,欠款属实,我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告鲍佩玲因个人所需向原告杨军借款1500元,并给杨军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杨军现金壹千伍百元整”。同年10月8日,鲍佩玲向杨军借款2万元,并给杨军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借杨军大哥现金贰万元整,使用期限二个月至2015年12月8日,借款人鲍佩玲”。鲍佩玲认可向杨军借款21500元,但提出因服刑无偿还能力。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杨军已将此款交付给被告鲍佩玲,鲍佩玲应按双方约定偿还此款,鲍佩玲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杨军要求被告鲍佩玲给付借款21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佩玲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偿还原告杨军欠款21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被告鲍佩玲承担,此款原告杨军已垫付,鲍佩玲在给付上款时一并将此款给付杨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