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秀芬、孙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芬,孙良东,杨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异40号案外人:杨桂莲,女,汉族,住献县。申请执行人:唐秀芬,女,1960年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孙良东,男,42岁,住献县。被执行人:杨继生,男,42岁,住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芬与被执行人孙良东、杨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桂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桂莲称,献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芬与被执行人孙良东、杨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案外人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法院予以解除。理由:1.案外人不是贵院(2012)献民初字第1998号案件被执行人。2.该案借款不是案外人和杨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3.贵院将献县良东商贸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芬与被执行人孙良东、杨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2)献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我院基于案外人杨桂莲系被执行人杨继生之妻,其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了(2012)献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继生之妻杨桂莲名下农业银行乐寿支行(尾数8565)、工商银行献县支行(尾数9928)账户存款12万元。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桂莲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因其名下开立银行账户所有权人为杨桂莲,我院基于该账户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冻结没有依据,该账户存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宜通过实体审理予以确认。据此,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巩润喜代理审判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