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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毋全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全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毋全雷,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泽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刑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毋全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毋全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毋全雷醉酒后驾驶晋EQL***号豪情牌小轿车沿某高速公路去往某某方向。17时30分许,该驾车行至某某高速公路31km+500m处时,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毋全雷受伤、车辆及部分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毋全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一大队认定,毋全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毋全雷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毋全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毋全雷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的照片说明、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视频截图照片说明及光盘、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毋全雷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毋全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刘连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