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执23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宝鹏商贸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宝鹏商贸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3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宝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49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5278-8。法定代表人:朱红兵,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宝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3945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84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918**号小型轿车(已设定抵押,未实际控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已设定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