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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行审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魏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246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魏会,又名魏祖会,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源局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2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魏会开采石块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魏会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擅自在魏楼村凤凰山北坡开采石块,已构成非法开采。2016年1月18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魏会作出遂国土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并处以罚款20000元。本案审查过程中,魏会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其存在非法开采石块的行为不予认可,称其只是承包凤凰山光伏电厂工程,平整地表,清理了地表的部分石块,光伏电厂让其���清理下来的石块运走,其不构成非法开采。魏会另称,其并未收到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书及履行处罚义务催告书。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遂平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向魏会送达处罚决定书及履行处罚义务催告书的送达回证上,记明留置送达,但只有送达人的签名,没有见证人的签名,也没有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其送达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证明已经向魏会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另,遂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魏会非法采矿,但其处罚卷宗中调查、提取的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