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位于桦南县金沙乡长征村西山耕地内焚烧玉米秸杆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火进入附近林地内,造成林地过火面积为6.6公顷。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田某某、周某某、仇某某四家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证人刘某某、刘某1、高某1、周某1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仇某某、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桦南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照片、情况说明、七台河市鑫东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书、和解书、收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初犯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