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琦、王娜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琦,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73号申请人:郭琦,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娜,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郭琦与被申请人王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93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娜银行存款273980元,冻结期限从实施冻结之日起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