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印军旗与启东市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印军旗,启东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印军旗,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启���市。委托代理人潘美琴,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规划局,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高广军,局长。应诉负责人郑荣辉,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梅陆斌,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方舟,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印军旗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印军旗以被上诉人启东市规划局已尽到信息公开职责,上诉人印军旗已获取相关资料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印军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印军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印军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德萍审 判 员 仇秀珍审 判 员 鲍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祺炜书 记 员 吴 迪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