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发明、刘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明,刘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发明,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申请执行人:刘福萍,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担子社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782543-X。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明、刘福萍与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