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天印与阎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印,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印,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阎俊,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终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丁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39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天印与被执行人��俊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