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记中、李庆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记中,李庆国,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吴记中,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庆国,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泰市金斗路379号。法定代表人:陈绪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记中与李庆国、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166220元,收取执行费31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