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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文博烟酒商行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9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昃声,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威,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文博烟酒商行。经营者:葛爱珍。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文博烟酒商行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