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月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月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1039号罪犯刘月升,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4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咸刑终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月升犯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21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6月15日经本院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刘月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2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2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刘月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月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会民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芦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