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赵世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赵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和家村村委南。组织机构代码:06436701-2。法定代表人:马海建,经理。被执行人:赵世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立海、刘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6056.00元(其中已执行2165.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