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三安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桂凤、陈尤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安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桂凤,陈尤贵,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604号原告:四川三安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6号1栋4楼410号。被告:陈桂凤,女,1980年1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陈尤贵,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第三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10257014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68号宁波国际金融中心A座1楼1号,E座16-21楼。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原告四川三安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凤、陈尤贵,第三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三安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桂凤、陈尤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四川三安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叶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