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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丽娟王新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王丽娟,王新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072号原告王磊,男,1994年5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王丽娟,女,1980年7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王新波,女,30岁,职工,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王丽娟、王新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