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丽娟王新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王丽娟,王新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072号原告王磊,男,1994年5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王丽娟,女,1980年7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王新波,女,30岁,职工,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王丽娟、王新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