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但唐兵与郭彦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唐兵,郭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728号申请执行人:但唐兵,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郭彦学,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但唐兵与郭彦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郭彦学未履行义务,但唐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彦学支付案款174835.99元、案件受理费4358.97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彦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郭彦学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彦学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彦学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同时,也走访了被执行人郭彦学所在的社区,查明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彦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下落。现被执行人郭彦学尚欠申请执行人但唐兵案款174835.99元、案件受理费4358.97元。经查,被执行人郭彦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但唐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彦学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但唐兵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但唐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