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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陈龙美、陈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陈龙美,陈京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6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美,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陈京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陈龙美、陈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龙美、陈京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龙美、陈京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3元,减半收取5511.5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7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赵桂青人民陪审员  郑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洪伟书 记 员  左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