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322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巴力与多杰才让、周毛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力,多杰才让,周毛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力,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多杰才让,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周毛加,女,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担保人叶卓(系被执行人多杰才让、周毛加女儿),女,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力与被执行人多杰才让、周毛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多杰才让、周毛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二人工资已在我院另案中扣留、提取,其女儿叶卓自愿为该案当担保人,申请人巴力与担保人叶卓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322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萍审判员 赵 永 梅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绽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