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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春林与李志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林,李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585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林,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志云,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黄春林与被执行人李志云定制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9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