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金昌、沈葱敏、安平川、王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金昌,沈葱敏,安平川,王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系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香平,男,汉族,系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厚镇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安金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葱敏,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平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小青,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金昌、沈葱敏、安平川、王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芝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