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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金昌、沈葱敏、安平川、王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金昌,沈葱敏,安平川,王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系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香平,男,汉族,系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厚镇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安金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葱敏,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平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小青,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金昌、沈葱敏、安平川、王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芝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