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梅桂洋与肖民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桂洋,肖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梅桂洋被执行人:肖民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桂洋与被执行人肖民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民忠现无银行存款且其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梅桂洋不要,此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故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回国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