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志安、朱洪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志安,朱洪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793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734H。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朱志安,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朱洪德,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安、朱洪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