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被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702号之一原告,张明军,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郭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季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军与被告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芦阳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张明军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明军负担。审判员 杨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天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