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凌乃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乃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乃明(自报),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宾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乃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乃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凌乃明窜至东莞市XXX镇XXX路XXX号出租屋XXX房,撬锁进入并盗走被害人师某的一台华为牌手机(价值无法鉴定)。得手后,凌乃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在现场提取指纹,经比对,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凌乃明的左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8日在本市XXX镇XXX村XXX旅店XXX号房抓获凌乃明并缴获六角匙二把。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缴回。另查明,案涉被盗窃的出租屋系被害人及其家人长期租住并共同生活的场所。在查明,被告人凌乃明于2017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4月12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凌乃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凌乃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乃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涉案被盗财物及数额认定问题。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虽没有缴获实物,但被害人能够提供被盗物品有效价格证明等的物品,经依法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作出价格鉴定,从而认定相应的盗窃数额;其余没有缴获实物,被害人又不能提供被盗物品有效价格证明的,估价机构对相关物品的价格均无法鉴定,从而亦无法认定具体的盗窃数额。本案所涉财物均未能缴回,被害人亦无法提供有效价格证明,因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认定本案盗窃的涉案财物,但对于涉案财物不认定其具体价值及数额。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凌乃明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凌乃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三个月即再次犯盗窃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此外,被告人具有吸毒劣迹,综上,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否认实施本案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可根据其具体认罪、悔罪态度酌量刑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凌乃明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凌乃明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乃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陪辇邹艳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