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徐长红、徐皖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红,徐皖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徐长红,女,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徐皖渝,女,195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徐长红与被执行人徐皖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依据(2017)赣0102执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皖渝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张家厂20号4栋801室房屋、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路包家花园2栋541室房屋两套。因被执行人徐皖渝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徐长红不再追究被执行人徐皖渝还款责任,并同意法院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皖渝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张家厂20号4栋8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皖渝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路包家花园2栋54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审判员  余美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