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执恢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申请执行王树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王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4执恢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467号。法定代表人:尤君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凯,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念文,黑龙江杨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树峰,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分期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王树峰公积金、工资收入,直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总额合计658900元及利息提取、扣划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5)齐铁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