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徐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艳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381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谷丽艳,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苏家店镇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徐艳春,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徐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徐艳春案外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