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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29号文满强、丁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满强,丁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文满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莉,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满强与被执行人丁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丁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丁莉向申请人文满强偿还借款97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65元,执行费1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文满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