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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关英张宏发与朱康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宏发,刘关英,朱康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发,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关英,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康衢,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张宏发、刘关英因与被上诉人朱康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宏发、刘关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宏发、刘关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宏发、刘关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33元,减半收取81916.50元,由上诉人张宏发、刘关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洪武审判员  龙江莉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