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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雷与周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周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457号原告:杨雷,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周士杰,男,58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雷与被告周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士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雷撤回对被告周士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杨雷承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典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