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雪琴、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琴,陈秀云,郑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周雪琴,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秀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郑国凤,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雪琴与被执行人陈秀云、郑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闽0128执恢12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国凤名下的坐落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房产(权证号:L2××10)。现申请执行人周雪琴与被执行人陈秀云、郑国凤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国凤名下的坐落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房产(权证号:L2××10)的查封;二、终结对(2016)闽0128民初1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翁祖文执行员 蔺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冬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