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袁州区城北成轩幕墙门窗配件五金经营部、江西省联大广石石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州区城北成轩幕墙门窗配件五金经营部,江西省联大广石石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609号申请人:袁州区城北成轩幕墙门窗配件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国际商贸城54栋7号。经营者:韩绍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江西省联大广石石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雨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95882893E。法定代表人:肖树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州区城北成轩幕墙门窗配件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省联大广石石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联大广石石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