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志平、北京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平,北京园艺有限公司,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杨永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408号申请人:周志平,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北京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北里205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贺钧。被申请人: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于学斌。被申请人:杨永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北京园艺有限公司御泉湾项目经理,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志平诉被申请人北京园艺有限公司、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杨永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志平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园艺有限公司、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杨永赛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园艺有限公司、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杨永赛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