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杜国新、李秀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新,李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杜国新,男,1955年3月10��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秀山,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国新与被执行人李秀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879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87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人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将其拘传并分别依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拒不报告财产依法作出拘留共计30天的决定,由无棣县拘留所收押看管,但是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