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陈少凯梁庆义珠海市安益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陈少凯,梁庆义,珠海市安益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83号花园大厦七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37161172。负责人:欧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伟,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凯,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庆义,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安益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路302号18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4134112M。法定代表人:董兴荣。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少凯、梁庆义、珠海市安益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旋审 判 员 张丹华审 判 员 吴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晓武书 记 员 郑晓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