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宁晓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宁晓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1038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大学城毕升路52号。被告:宁晓廷,北京市朝阳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宁晓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治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