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智勇与谭翠华、吴清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智勇,谭翠华,吴清南,上饶市尚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668号原告:罗智勇,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接华、何XX,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翠华,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吴清南,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上饶市尚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12107427400L,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国际家具城4栋3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智勇与被告谭翠华、吴清南、上饶市尚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因客观证据发生变化,需对原起诉的事实与诉求重新调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智勇撤回对被告谭翠华、吴清南、上饶市尚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已减半),由原告罗智勇负担。审 判 长 汪军太人民陪审员 周荣梅人民陪审员 骆文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爽 来自: